标题: 琼瑶《梅花烙》与于正《宫锁连城》著作权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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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焦点涵盖了国内著作权领域的多个前沿问题,其重要性不仅在于案件本身的判决结果,更在于对文学及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责任承担等问题的深刻影响。一审判决书长达90页,二审判决书长达101页,对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号: 一审:(2014)三中民初字第7916号 二审:(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二审合议庭: 谢甄珂、袁相军、钟鸣
判决概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侵犯其《梅花烙》著作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
案件背景: 琼瑶(笔名:陈喆)于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电视剧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拥有完整的著作权。余征(笔名:于正)于2012年至2013年间,未经许可改编《梅花烙》核心情节,创作电视剧剧本《宫锁连城》,并联合多家公司共同摄制了同名电视剧。
判决理由: 法院认定《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理由是《宫锁连城》与《梅花烙》在情节、人物关系等方面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法院还认为,虽然《宫锁连城》在故事线索上更为复杂,但基本包含了《梅花烙》的故事内容架构,且情节内在逻辑推演上具有一致性,因此构成对《梅花烙》著作权的侵犯。
责任承担: 法院判决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民事责任。
法律意义: 本案判决不仅维护了琼瑶的著作权,也为文学和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法院对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等关键问题的处理,对今后的著作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来源: 北京高院 知产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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