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行政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部门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各部门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开展行政财务活动,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支出,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任务、机构、人员
- 行政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务监督等。
- 各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行政财务管理部门,并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
- 行政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预算管理
- 预算是指各部门为完成工作任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 预算的调整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 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 各部门应合法取得预算外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 支出是各部门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对批准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人数和会议天数。
- 各部门要充分提高现有办公设备的利用率,按照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好必需办公设备的购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 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的管理规定。
- 固定资产的管理应遵循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 应缴款、暂存款的管理
- 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是各部门依法取得并应上缴的资金。
- 暂存款是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暂时存放、待结算的款项。
第八章 划转撤并部门的财务处理
- 各部门在划转撤并时,应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全面的财务清查。
-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审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工作。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 财务报告是全面反映部门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 各部门应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进行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十章 财务监督
- 财务监督是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部门及其后勤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纠正的行为。
- 各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上级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审计、检查活动。
第十一章 附则
-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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