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可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应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关系的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
人民法院可以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认定。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包括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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