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类与确认规定如下:
-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已经依法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确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法性。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级政府依法编制,报上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规划期限为15年,内容需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等。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占用耕地用于建设需负责开垦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禁止在禁止开垦区进行土地开发活动。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应组织土地整理,鼓励土地使用者参与。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外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需经过批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一次申请,分期建设的可分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占用国有土地需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需经过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需经过培训考核。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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